粵財采購〔2018〕7號
省直各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一步落實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購效率,規范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粵財采購〔2016〕7號)規定,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廣東省省級2019年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18年12月9日
廣東省省級2019年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實施方案
一、品目執行分類
(一)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空調機。
同一品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現為200萬元,下同)的,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批量集中采購、網上競價、電商直購或自主采購執行模式。同一品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人可選擇批量集中采購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采購。
(二)服務器、交換設備、噴墨打印機、激光打印機、針式打印機、液晶顯示器、掃描儀、復印機、投影儀、多功能一體機、通用照相機、速印機、碎紙機、電冰箱、普通電視設備(電視機)、通用攝像機。
同一品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網上競價、電商直購或自主采購執行模式。
(三)復印紙、硒鼓粉盒。
同一品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電商直購或自主采購執行模式。
(四)視頻會議系統設備。
同一品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電商直購、定點采購或自主采購執行模式。
(五)乘用車(轎車)、客車、電梯、辦公家具、計算機設備維修保養服務、辦公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空調維修保養服務、電梯維修保養服務、法律服務、審計服務、資產及其他評估服務、印刷服務、物業管理服務。
同一品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定點采購或自主采購執行模式。
(六)裝修工程、修繕工程。
同一品目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未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現為400萬元)的,采購人可以自行選擇定點采購或自主采購執行模式。
二、自主采購適用情形及管理要求
本方案所稱自主采購,是指采購人通過廣東省電子化采購執行平臺(以下簡稱執行平臺)以外的其他渠道實施的采購活動。
(一)適用情形。
1.批量集中采購、網上競價、定點競價失敗或采購人通過網上商城發布商品需求后規定時間內無電商響應的采購項目。
2.電商報價或定點議價報價高于執行平臺以外的其他渠道采購價格的貨物類采購項目。
(二)管理要求。
1.采購人實行自主采購的,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并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進行采購計劃備案、合同備案和信息公開。
2.對上述適用情形1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進行計劃備案時需關聯項目的失敗公告或上傳網上商城無電商響應的截圖等證明材料。對上述適用情形2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進行計劃備案時需上傳比價證明材料。
3.采購人應加強自主采購的內控管理,確保采購活動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備查。
三、有關要求
(一)采購人要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切實履行采購主體責任。
1.采購人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梳理和評估本單位政府采購執行中的風險,明確標準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內部控制體系。
2.采購人應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建立健全驗收制度,嚴格落實履約驗收責任,對采購結果負責。
3.采購人應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做好采購計劃備案、合同備案和全流程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
4.采購人無故拒絕、拖延簽訂合同或支付資金的,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合同約定范圍要求的,由省財政廳視情況予以約談、通報、暫停采購計劃備案等處理。
(二)省政府采購中心要依法履行職責,強化主責主業。
1.應切實履行完善交易規則,規范交易流程,加強交易監控等職責,優化執行平臺。
2.應按照“市場可買、價格可比”的原則,建立健全標準商品庫和價格監測系統,制定商品入庫規則和價格異常預警機制,充分運用大數據分析等手段,實現同類商品價格參數技術指標和價格在執行平臺內對比和與其他市場平臺的對比,杜絕“政府專供”和“惡意高價”。
3.應健全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完善執行平臺供應商入圍標準和方式等制度,規范供應商入圍工作,進一步細化供應商退出情形,完善退出規則,嚴格退出機制。
4.應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嚴格對違規違約行為的責任追究,開展不定期抽查和檢查,對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供應商予以暫停交易、取消資格等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省級主管預算單位要切實發揮監督指導作用。
各省級主管預算單位要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督促本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四、其他
(一)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省級做法印發相關實施方案,明確組織實施單位,共享使用執行平臺,組織開展本地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電子化采購工作,依法加強對本地區電子化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國家和省對信息類產品的采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方案中“以下”不含本數。
(四)2019年批量集中采購、網上競價、電商直購和定點采購執行文件另行印發。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執行。
附件:2019年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執行分類表
附件:2019年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執行分類表.doc